動火作業是指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 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爲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及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及厂区管道廊上的动火作业。
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起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注: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動火作業環節存在的安全風險
1
焊渣飛濺,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引发火灾爆炸。
2
作業場所周圍可能存在的易燃易爆氣體遇火焰或高溫引起燃燒爆炸。
3
在受限空間內動火作業時存在的風險。
4
動火作業時系統未有效隔離,易燃可燃物料串入系统后造成燃爆。
5
作業人員技能低下、无证上岗带来的风险。
6
氣焊作業時,氧气瓶、乙炔瓶管理不善,可能带来火灾爆炸。
7
使用電焊機作業可能造成人員觸電及氣體燃爆。
8
作業場所周邊環境給動火作業帶來的風險。
9
在禁火區內從事其他非明火作業造成的風險。
10
設備外部動火,可能对设备内物料带来影响。
11
動火作業現場附近其他作業給動火作業帶來的風險。
12
動火作業時,应急处置不当带来的风险。
違規作業可能涉嫌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對動火作業作出法律方面的規定,并明确违法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條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四十三條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條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